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调整和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协议供货的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下(省属高校、中央、省驻湛单位执行省的限额标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省属高校、中央、省驻湛单位执行省的数额标准);
三、省属高校、中央、省驻湛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类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市直单位部门集中采购中属于医疗设备等技术复杂类的采购项目需委托代理机构时,须报市政府审批;
四、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属协议供货范围的,执行市的规定,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县(市、区)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只履行监管职能,不再承担组织采购业务。
湛江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财采购[2006]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现将《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6年起,省不再授权各地市制定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以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则只公布调整部分,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