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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 16:16:35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法人;非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本市依法设立直属分支机构(通过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财政部认定的甲级或广东省财政厅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社会代理机构;

(三)在我市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包括:

1.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满足开标和评审需要的开标室、评标室和档案室的条件,且开标室和评标室面积分别不少于20平方米

2.开标室、评标室必须安装满足开标和评审需要的数字化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含音像数据存储设备),并配置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及语音系统和空调设备;

3.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以甲级资格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备案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以乙级资格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备案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以甲级资格直属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以乙级资格直属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七)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专职人员。至少有两人参加湛江市财政局组织的有

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实务的考试,并达到八十分以上

(八)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业惩戒)。

二、申报资料

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出办理湛江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的申请

(二)登记备案机构基本情况,包括:

1.填写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公司概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原件查验);

(四)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备原件查验)。若同时具有其他社会代理资格的,应一并提交资格证明资料;

(五)公司法人身份证;

(六)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证明材料;

(八)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备原件查验);租用的营业场所提供租赁合同;

2.营业场所地理位置指示图、办公室分布平面图、门面照片和开标室、评标室监控及投影等设备照片;

3.承诺将其开标室、评标室的监控系统按照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与采购监管部门设立的监控平台对接,并能够达到远程监控音、像效果。

(九)机构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近一年来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十一)近一年来的经营业绩统计表。

三、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我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代理机构,于每年630日或12月31日前两个月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二)审查考核。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本规定的招标机构组织现场审核,安排从业人员考试。

(三)公告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每年分两次在“湛江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的,经批准获得我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在“湛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已提出申请,但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的;

(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上溯三年内受到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处罚、处理的;

(四)从事政府采购社会代理业务的人员未通过我市登记备案考试的。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可在全市范围内代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业务;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三)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依规编制、解释招标文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三)通过湛江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湛江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四)对政府采购活动保密; 

(五)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年度考核;

(六)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七)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社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招标机构的变更

登记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如有名称、代理资质、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营业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天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八、登记备案资格的取消

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登记备案资格。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备案资格的;

2.拒绝采购监管部门考核或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政府采购业务,受到处罚、处理的;

4.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失效的。

 

附件(链接):1.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基本情况表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湛江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