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利益,保证资金正常运转和及时足额支付,现将《湛江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运行程序》印发给你们,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运行程序》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湛江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运行程序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用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直接支付)和单位支付结合,凡属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均实行集中支付。实行集中支付不改变采购人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一、 政府采购资金的审批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实行先立项审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然后组织采购。
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属财政拔款的,采购人编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根据下一年度需采购的项目,同时编制《湛江市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附表一)及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待市政府和人大审批后,市财政局下达湛江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复表。实施采购时,采购单位凭批复预算,于每月的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个月要采购的项目及有关资料,填报《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书》(附表二)送市财政局核准。年中采购人需要追加(减)采购预算资金的,按追加(减)预算审批程序办理。属于财政差额拨款的,填报《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时,要列明项目采购资金总额,财政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各自负担的金额比例。
2、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全部由单位自筹的,政府采购申报办理程序。
(1)市直单位。采购人编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根据下一年度需采购的项目,同时编制《湛江市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附表一)及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待市政府和人大审批后,市财政局下达湛江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复表。实施采购时,采购单位凭批复预算,于每月的5日前,将下一个月要采购的项目及有关资料,填报《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书》(附表二)送市财政局核准。采购人使用自筹资金采取定点协议供货形式采购少量货物的,填报《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市财政局采购办(不需经业务科室)核准后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采购人应当确保具备支付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2)纳入湛江市政府采购管理的省直单位、大专院校。采购人年底时根据下一年度需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时编制《湛江市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根据市财政核准的立项审请表编制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采购人根据批复采购计划,落实资金后,于每月的5日前,将下一个月要采购的项目及有关资料,填报《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表》(附表三)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采购。
(二)经核准的采购项目发生变更(采购超预算,增加采购数量、变更主要技术参数和采购品目等),由采购单位填写《湛江市政府采购变动呈批表》(附表三),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加具意见(分散采购的直接送市财政局),随同采购申报书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再采购。需增加采购资金,属财政拨款的,按追加预算呈批手续办理,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人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承担的比例补足;属单位自筹资金的,报市财政局核准。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一)、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湛江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附件四)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人凭市财政局提供的盖有银行付讫印章支付凭证入账(如属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凭单到国库支付中心信箱领取;资金来源是借款等其他来源的,到有关业务科室领取支付凭证)。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财政资金申请。采购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需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申报书、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人已支付应分担的付款凭证、采购的发票复印件、供应商的银行帐户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中部分特殊项目资金支付: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费用支付。采购人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核拨后(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在批准的额度内)由单位直接将款项拨付到加油卡开户银行。
2、公务车辆投保费用支付。市财政局在核拨单位公务经费时,将剔除公务车辆保险费,直接支付到公务车辆承保公司。单位凭市财政局提供的有关支付凭证入帐。
3、工程及工程材料类请款、付款方法按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公用事业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学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通知》(湛财建[2003]20号)等文件执行。
(二)、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自行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结算完后,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自筹资金结算报告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备案。
(三)、因采购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人承担。
三、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处理
(一)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余全部留归财政。
(二)属财政差额拨款的政府采购资金结余按各承担比例原渠道划还财政和采购人。
附表一:《湛江市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
附表二:《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书》
附表三: 《湛江市政府采购变动呈批表》
二OO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