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 江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湛财采〔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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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监管的规定
为了严格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纪律,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依法进行,现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监管作出如下规定:
一、开标大会纪律
第一条 按时举行开标大会。
第二条 参加开标大会的投标供应商、采购人代表、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按时到场。
第三条 参加开标大会人员一律关闭手机,不准高声喧哗、交头接耳;要保持会场安静,对唱标有异议的,待唱标完毕后举手提问;参加开标大会人员、不准在会场内来回走动或中途退场。
第四条 对扰乱开标会场纪律的人员一律劝其退场,不听劝阻者,采购代理机构可责令其退场。
二、评标纪律
第五条 评标工作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择优、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指派专人主持。评标委员会在开标之前两小时内,由随机抽取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出席评标会议人数规定:除参加评委的代表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准进入评标现场。
第八条 在开标、评标活动开始前,凡到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在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考察的采购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出席评标会议。出席评标会议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或发表诱导性语言,违者由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当场予以制止,不听劝阻者,责令其退出现场,或通知其单位更换代表人。
第九条 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认真评审,做到独立、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岐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出席评标会的人员,负责评标工作的组织和有关具体事务的办理,以及评委对招标文件不清楚之处进行解答;不能参与评标,不得发表诱导性语言。
第十一条 出席评标会议的监督机构人员要自觉带头遵守评标纪律,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作好表率。其主要职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和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的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平公正评标,制止参加评标会议的人员发表诱导性语言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开始时应主动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并统一交由工作人员保管,评标工作结束后退还其本人(有座机时使用一部座机,无座机时只准许工作人员留一部手机便于业务联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查实,将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出席评标会议的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告评标结果前泄露评标结果,不准将评标资料带出会场,违者责任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将不需要的资料立即烧毁或用碎纸机销毁。
第十五条 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和采购人代表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严禁打电话和接见场外人员;除现场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六条 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挂牌评标;挂牌证分专家评审证、监督人员监督证、代理机构人员的工作证等三种,且三种证的颜色要明显区分;评审专家相互之间的座位要隔离开,代理机构主持人负责评标现场的秩序。
第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之处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请示权威部门作出法定解释,涉及到招标文件的由编制招标文件的机构和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产品样品的,评审编号必须保密,放置样品的场所要封闭,编号由监督人员负责保管;在评委打完分后,再将样品编号交评委。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和重点采购项目要现场录像录音,记录评审过程,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评审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主题词:政府采购 开标 评标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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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监
察局执法室,市检察院职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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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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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邓光禄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