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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20 16:03:55


       

湛财采〔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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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门集中类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程序,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招标投标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部门集中类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第二部分目录,是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及市政府的有关的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后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本市设有办事机构、有固定的招标评标场所和开展采购业务活动的必备设施。

第五条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程序:

(一)采购人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批复。

(二)采购人凭财政部门批复的《湛江市政府采购申报书》委托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采购人与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书》,依法确定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履行《政府采购委托书》中规定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关于“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对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要坚决拒绝,对供应商的不正当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向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据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但要给予适当优惠。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代理活动的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一)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为迎合采购人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预算金额200万以上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项目,在发标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招标文件》须经采购人确认,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三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若无异议,即可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湛江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相关的采购信息。并按采购信息发布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报名。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项目的澄清修改文件按规定时间发送给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开标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委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须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财政局及有关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及有关监督部门,财政局及有关监督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以上部门未能到场的,采购人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监督。

在外地开标评标,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人员的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期满,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谈判结果或询价采购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应标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对应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发生异议应主动协商,协商末果,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档案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和监督,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核实,有权处理的应当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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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各县

(市、区)财政局,省财政厅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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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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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邓光禄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