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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 16:04:09


     

       文件

     

 湛财采〔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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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直有关单位: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采购操作程序,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由1999年的2000万元,发展到今年的8.2亿元。八年多来,政府采购规模总量达20亿元,节约资金1.6  亿元,节约率为 8%,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了政府采购全面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采购,2006年下半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个别县(市、区)机构不够健全,编制、人员不落实,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至今还未分设,有的财政局没有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相应的监管职能机构,还在沿用原采购中心的名称;个别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进展缓慢,而且不够正常;有的县(市、区)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随意性过大;部分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采购量过少,有的支出项目以大拆小或以时间紧为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工作队伍的力量和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我市政府采购发展步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建设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树立依法采购观念,自觉地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严格执行《湛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政府采购,不得擅自组织采购,不得自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未通过政府采购和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当拒付项目资金。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章制度,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依法组织政府采购,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要按照“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要求,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与采购操作职能分离,不允许由一个部门同时履行监督管理和采购操作的职能。未按规定实行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的,下半年务必落实,要配备充实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机构分设后,原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保留的问题,在上级没有文件规定之前,由当地政府决定。对于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提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定期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湛江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区),所有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地设有采购中心的,只负责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也要委托市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各县(市、区)的协议供货工作在本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采购。

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创新制度,形成合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坚持依法监管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思想,努力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贯穿于正常的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之中,特别是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各部门内设监察机构要参与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共同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同时,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健全政府采购运行体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法律法规的权限内,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机制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依法运行。

当前,重点围绕采购人依法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审专家依法评审,供应商依法有序竞争等主要环节,研究制定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要抓紧制订和健全采购人行为规范、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制度及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制订招标文件论证制度和评标现场的监管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及价格信息库,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网上采购活动。要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对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有特殊要求、技术性较高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经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对于零散不能形成批量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采购,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各县(市、区)协议供货的限额标准及管理办法可参照市直的执行,也可根据本级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依法实施采购,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拓宽政府采购范围,对年度预算已安排、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必采,尤其要高度重视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根据实际情况,将中介、评估、审计、设计、租赁、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要加强中央、省、市级补助专款,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采购的力度。近几年来,上级下拨的补助专款每年达十几个亿,如三农、教育、社保、卫生、水利、水产、口岸等专项资金,主要面对县、市、区级,这些资金大部分是投入建设或改造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加强监管。市财政局职能科室在下达资金计划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务必强调进行政府采购,否则不予拨付资金。要将政府投资的基建工程支出纳入政府采购,对市政府规定基建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市级100万元以上,县、市、区级50万元以上),由建设部门负责实行招投标;对基建工程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县(市、区)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即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50万元以下至20万元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县(市、区)可参照市直的办法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对于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对尚未编制部门预算的,应明确政府采购资金范围。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工作,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大宗、通用商品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由财政国库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同时,加强对分散采购支付行为的监管,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五、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法制性和政策性很强,是一项实施环节较多、采购程序严谨规范的系统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是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选派自身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订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责任,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管理政策和专业技能培训,规范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行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七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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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省财政厅采购处,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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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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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邓光禄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