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 江 市 财 政 局文件
湛 江 市 监 察 局
湛财采〔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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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采购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政府采购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湛江市政府采购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监察局
2013年6月4日
湛江市政府采购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加大政府采购领域不良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我市政府采购相关活动中有本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向我市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我市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采购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取得我市政府采购评审资格并登记发证,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货物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服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十)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工作中,不执行评审规定,发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意见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不能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的;
(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八)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
(九)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十)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第六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政府采购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的资格。
第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参加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九条 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黑名单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一律抄送同级监察部门。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财政部门事前告知。被列入黑名单对象可以申辩。
第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在媒体上公告。湛江市政府采购网是全市公告政府采购黑名单的指定媒体,必要时可以在其他媒体公告。公告时间为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书》中明确的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由财政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记录在案,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减轻处罚,财政部门视情况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减轻处罚决定在媒体上公告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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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广东省财政厅、市人民检察院、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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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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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沈婷婷